封开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封开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征地公告
封府告〔2015〕5号
封开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封开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705号]批准征收及转用。我县于2015年5月28日收到该批次用地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5年5月13日。
三、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5〕705号。
四、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长岗镇长岗村新屋、石咀、宾山、井头经济合作社位于黑孖冲、岭头(土名)集体土地,面积共4.0325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均按县人民政府《封开县各类区各类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封府〔2011〕6号)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
(二)安置途径:
1、集体留用地安置,集体留用地安置根据县人民政府征地报批前做出的承诺,按征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10%安排或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将留用地安置折算为货币补偿。
2、社会保险安置,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肇征审〔2014〕110号)执行。
七、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日内到长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长岗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结果为准。已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不再重复登记。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